星期四, 9月 07, 2006

香港公司法 (一)

香港公司法已沿用多年,自港英時代至今,沒有很多修改。

馬沙工作需要,看了公司法十多年,期間,對公司註冊處根據公司法的存檔制度 (Filing system) 有些微言。

對小沙而言,公司法本身沒有重大問題,但有一問題一直存在,就是小沙上面所講的存檔制度。

根據小沙的經驗,公司註冊處在處理以上文件存檔時,並沒有考證文件之真偽 (根據公司條例348A條 - 處長無須對文件內的陳述負責) ,換句話說,任何人也可為任何公司作出以上存檔。


你想做董事嗎?

比方說,小沙可以製作一份委任 Keroro 軍曹為一間預先選定的公司的董事委任文件 (Form D2A & Form D3),再將此文件交公司註冊處存檔,不需一星期時間,任何人仕都可在公眾公司查冊中查明(以為) Keroro 軍曹為該公司的董事。

再想深一層,假若 Keroro 軍曹再以該公司的董事名義去跟第三者作交易 (第三者交易前已作查冊確認 Keroro 軍曹為該公司董事),當 Keroro 軍曹挾款走佬後,該未完成的交易損失應由誰負責?

該公司負責人? 該獨立第三者? 或是公司註冊處?


註: 以上委任 Keroro 軍曹為該公司的董事之行為是犯法,並需負上刑事責任。

3 則留言:

渣估 說...

?? 乜咁兒戲架?

馬沙 說...

是也

匿名 說...

Just by common sense. If it is so easy to be a director of a limited company as you said, there must have news reports about this kind of fraud. But until now, I have not heard of this. Are there are any reason for this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