昨天看新聞報道,又見到一則令馬沙感到嘆息的法院判決。讓馬沙感嘆的原因,是究竟生命何價。
該案件指一名29歲私家車司機,由於醉酒駕駛,導致一名的士司機及一名女乘客死亡。法院最終判該被告入獄18個月、罰款4千元及停牌5年零9個月。兩條寶貴的生命,代價只是如此。雖然裁判官在判刑時表示,案情非常嚴重,但考慮被告有悔意,最後得以減刑。
近幾年,實在太多這類令市民覺得不公的判決。馬沙真的不明白裁判官在量刑時的出發點。醉酒駕駛本身就已經危害道路安全,發生意外後,理應負上全部責任。若醉酒駕駛導致他人死亡,雖法例上不能控告誤殺罪,但情感上沒有兩樣。
至於被告出事後心生悔意,馬沙個人覺得是任何一個良心未泯的人最基本的反應。假如一個因醉酒駕駛害死兩條人命的人,沒有因自己如此自私的行為心生悔意,根本就連禽獸都不如。
所以馬沙認為,心存悔意根本上不能作為減刑的理由,反而應對事後毫無悔意的被告加以重刑。
雖有說如此輕判的問題,癥結在於現行酒後駕駛導致的嚴重交通事故的規定最高刑罰。但現行法例的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5年,就算不修例,仍有很大的判決空間。以最近幾宗案件判監都少於兩年來看,真的缺乏阻嚇力,令駕駛者抱僥倖心態。
如閣下是死者親屬,面對如此輕判,又怎能釋懷呢?
(6月29日刊於《am730》)
12 則留言:
天皇 BT 都要坐五個月 ?
原來渣車剎人比渣刀剎人判輕咁多!
馬沙兄,
女死者友人判聞後說﹕「兩條人命(判囚)18個月,我聽日考個牌撞死你都係坐9個月。」
比著我都會咁想....
兩條人命當然是無價!但就算是判終身監禁都救唔返佢地,變成損失三條人命,不如希望佢出番尼可以服務社會。
詩詩,
監禁除了是懲罰外還有警誡的作用.一個沒有足夠的阻嚇性的懲罰是不能夠令人怕的.
一宗交通意外,奪去兩條人命,原因是酒後架駛,最終被判18個月監禁,停牌5年零9個月,罰款$4,000元,換句話說,每條人命只值9個月,最難得的是裁判官還作出減刑。
有沒有想像過痛失家人的感覺是怎麼樣?而導致你家人死亡的人就站在你面前,而他所獲得的懲罰卻尤如被蚊子釘了一口而已,你也會忿忿不平,是甚原因令你痛失家人,就是因為有人沒有顧及他人,作出自私的行為,酒後駕駛。
死去的人不可復活,但最少要給予犯事者一個重大的教訓,以免同類事件繼續發生;『刑罰』在文明國度中就是要起阻嚇作用(Deterrent Effect),然而今次的判決竟然寬大為懷,讓犯事者獲得如此“厚待”。
其實在開始審訊前以布下伏線,所有在裁判法院審理的案件,判刑的年期上限都不會/可超過3年,是否意味著律政署心內一開始已經有一個定數,覺得此案並不嚴重,所以將案件發往裁判法院並完全由裁判法院審理直至判刑?
至於減刑就更加荒謬,一般來說,減刑是基於疑犯火速認罪可導至縮減或節省司法程序的時間,又或因疑犯火速認罪可減低受害者或受害者家人的尷尬,在類似的情況下才會考慮作出減刑,而今次的情況是證據確鑿,無從否認,為何要減刑呢,難道這位法官是見習的?
盡管多重的刑罰都不可將人命挽回,但總要給受害者家屬一個公義吧。
僅此向香港的司法制度致哀!
醉駕引致他人死亡(2條人命), 判年半
香港拉登寄恐嚇信去報館, 冇實際受害人, 判9個月
真係過份!!!!!!!我唔係話香港拉登唔應該坐監, 而係感覺上好唔公平, 人命永遠係擺第一位, 但點解香港既法律會係咁???
之前貨車倒車撞死父女我記得都係判好輕.....希望今次律政司會提出上訴同埋強烈建議政府改例, 要重判交通意外引致他人死亡, 量刑起點係起碼5年, 咁先有阻嚇作用
一名地盤工人拾獲一名男子的手提電話,發現內藏男子女友的「敏感片段」,勒索女子,判囚28個月。
被告郭金勝(40歲)在區域法院(相關新聞 - 網站)被控勒索罪,他承認控罪。辯方律師表示,被告承認控罪,不用女事主出庭,亦節省法庭的時間,希望法官輕判。法官判刑時指出,被告將女事主的片斷,複製到自己手機,並給朋友觀看,案情嚴重,需要判阻嚇性刑罰。控罪指被告於今年6月2日至5日,以恫嚇方式,要A小姐交出5萬元。
控方透露,A小姐的男友遺失了手機,被告拾獲後,發出手機短訊給A小姐,指該手機裏有敏感錄影片段,向她索款5萬元。A小姐報警後,警員假扮其助手,於6月5日到日航酒店交易,給了被告5萬元。被告後來被捕,警誡下承認犯案,警方在其寓所內搜獲一部手機,內含涉案的錄影片段複製本,以及A小姐朋友的電話號碼。
勒索未得手判囚28個月, 醉駕殺2人只判囚18個月
所以用車殺人係一種幾好的殺人方法,只要你飲完酒就話自己控制唔到架車,唔知自己做過咩.
唔知點解香港楂車撞死人次次都判得好輕:
- 衝紅燈撞死人: 罰$5000, 唔使坐監, 要停牌;
- 兩個小巴佬飛車導致乘客傷亡, 小巴佬無悔意: 坐兩年半, 要停牌;
- 酒後駕駛導致兩人死亡, 坐年半, 罰$4000, 要停牌
呢d刑罰真係會對惱惘駕駛者起到阻嚇作用嗎?
其實咁樣楂車撞死人同誤殺有咩分別呢? 究竟誤殺又係咪判得咁輕呢?
但係當之前既量刑係咁上下年期,又用什麼標準去判另一個人應該得到更重既刑罰呢 ? (雖然我都覺得係判得好輕)
我只係想問,其實有冇數據証明判18個年既「阻嚇性」真係會多過18個月。我有少少懷疑冇。
最少我知道有好多數據話死刑相對於終生監禁,唔見得更有阻嚇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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