星期二, 2月 10, 2009

投票權

昨天午飯時看電視新聞,見到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林公公,講解政府將從本周六開始,直至下月23日止,展開在囚人士恢復投票權的諮詢公眾意見工作。當中政府提出3個方案供市民考慮,第一個方案係全面恢復在囚人士投票權,而第二個方案則是10年以上在囚人士不得投票,最後的一個方案係刑期10年以上的人士在最後5年方可以投票。

馬沙原本以為,今次係諮詢市民對應否放寬在囚人士投票權的意見,即支持現行法例,限制在囚人士行使其投票權,或對現行法例作出修改,給予所有在囚人士投票的權利。但根據諮詢文件,政府似乎已就08年3宗司法覆核個案的法庭裁決,斷定現行法例違憲,必定要修改。亦正因此,市民已無需考慮在囚人士是否適合投票呢一點。

問題係政府基於法庭裁決現有規定違憲,何解是次諮詢又搞分化,試圖維持某些所謂合理限制呢?

馬沙唔知各政黨對呢個諮詢的意見如何,但個人就支持全面取消在囚人士喪失投票資格的限制。在眾生平等及支持民主的前提下,冇理由同為在囚人士,有人有投票權,而有人就無。喺在囚人士當中再設限制,隨時又要面對另一場「人權法案」第21條及「基本法」第26條的司法覆核挑戰。

至於參考外國對在囚人士施加限制的做法更加多餘,如手頭資料正確,本港目前有5,400名在囚人士,當中需服刑10年以上的約有770人,真的要特別限制呢幾百名在囚人士的投票權嗎?

(2009年2月10日刊於《am730》)

4 則留言:

匿名 說...

在囚人士前稱監犯, 性工作者亦即妓女(現在也可以是男的), 語文都在與時代並進。

石先生 說...

我覺得個問題係,政府以咩去劃分十年呢個關口呢?點解會係十年,唔係九年?點解有啲得,有啲唔得?

匿名 說...

佢地驚Mark哥當選嘛......

若缺齋老人 說...

無聊既小動作:跌左落地(被裁定違反大法)覺得拿番渣沙冇咁瘀?